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招投標活動,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除依法不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外,招投標活動必須公開進行。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發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組成的省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全省招投標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
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投標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交通、建設、水利、國土資源、信息產業、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規定,負責本部門、本系統內的招投標管理工作。

    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門在省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委員會的統—指導、協調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必須按分級的原則進入綜合招投標中心招投標。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二章 招標范圍

    第七條 下列類型的工程建設項目,不論是進行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還是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均為招標的范圍:(一)大中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八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信項目;(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九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包括:(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二)科技、教育、文化項目;(三)體育、旅游項目;(四)衛生、社會福利項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十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包括:(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十一條 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二)使用國家對[FS:PAGE]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二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凡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的調整,由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但在報告工程建設項目時,應提出不招標申請,說明原因,并按投資管理權限,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準: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項目;
    (二)抗洪、搶險、救災的應急工程項目;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四)建設項目的勘測、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國家規定可不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