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監察部關于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21號)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對《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招投標活動中防治圍標串標的通知》(鄂政辦發〔2008〕64號)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具體修改內容附后)。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修改內容一覽表

 2014年2月15日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改在招投標活動中防治圍標串標有關規定的通知(鄂政辦發〔2014〕12號).docx